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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04 13:33 来源:达川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 李飚   胡海刚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向达川公安正式移送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成为达川区“春雷行动2022”查获的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近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向达川公安正式移送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成为达川区“春雷行动2022”查获的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月25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达川区翠屏街道健康巷的一经营门店售卖的牛鞭补肾王、黑马两品牌产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委托有资质的三方检测公司检验。检测公司2月23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内容显示产品不合格。对此,市场监管局于2月24日展开立案调查。
 
  店主李某经营的牛鞭补肾王(标称生产者:西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6-6,规格型号:9800mgX10粒/盒,藏卫食准字(2012)第023号)、黑马(标称生产者:西藏拉萨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4-13,规格型号:100mg/粒X10粒,藏卫健证字【2006】第070518号)。现场抽检时,“牛鞭补肾王”抽样基数为10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黑马”的抽样基数为4盒,销售价格为30元/盒。经三方公司检验,“黑马”样品中检出含有西地那非药品成分,“牛鞭补肾王”样品中检出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和判定,抽检不合格的2个商品属可供人食用的食品,但食品中存在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且店主李某不能提供上述抽检食品的合法购进票据、产品检验报告、供货者资质证明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店主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24日依法将该案移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立案侦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日期:2022-03-04
 
 地区: 达州市 四川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监管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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