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工作。现将《云南省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云南省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准确分析风险因子、有害因素和残留来源,及时防范和有效杜绝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现结合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种植业产品重点治理品种和应季上市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时间
2022年全省开展4次专项监测。第一次监测时间为2至3月,第二次监测时间为5至6月,第三次监测时间为8至9月,第四次监测时间为11至12月。监测任务较少的单位可调整为3次。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监测品种重点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中明确的整治品种和日常消费量大、问题隐患较多的“菜篮子”产品为主。
(一)监测品种
蔬菜类:豇豆、韭菜、芹菜、香葱、大白菜、普通白菜(小白菜)、结球甘蓝、叶用莴苣、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芫荽、菠菜、油麦菜、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洋葱、姜、蒜等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蔬菜样品监测总量的80%;其中:豇豆、韭菜、芹菜、香葱的抽查数量不少于蔬菜样品监测总量的40%。
水果类:香蕉、草莓、葡萄、桃、桔、苹果、梨等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水果样品监测总量的80%。其中:香蕉、桔(柑橘、橙、沃柑)、草莓的抽查数量不少于水果样品监测总量的40%。
(二)监测数量和次数
详见附件1,其中水果监测数量不超过总监测数量的30%。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原则
1.采集的样本应具有代表性。
2.样本采集、制备过程中应防止待测组分发生化学变化、损失,避免污染。
3.采样过程中,应及时、准确记录采样相关信息。
(二)抽样环节及抽样比例
在各地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进行抽样,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2:1,每个生产基地对蔬菜、水果抽样数量不超过2个。对于水果种植较少的区域,可以适当调整水果抽样数量。抽样必须坚持“双随机”原则,所抽产品必须为省内生产产品。
(三)抽样方式
抽样由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所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带有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样品,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能记录到哪级就记录到哪级,尽可能详细,无法掌握来源信息,标注来源不详。抽样样品费用由抽样人员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支付,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APP》开展抽样工作,采样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定位,位置确定后不能修改,并及时上传采样、制样、封样、付款证明等抽检过程相关。
(四)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五)制样、封样
1.制样。蔬菜、水果制备匀浆液,-20℃以下冷冻保存。抽样样品不少于3kg,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1份正样用于检验检测、1份副样用于检验检测备用,1份留存备复检。
2.封样。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封签(见附件7)须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正样、副样、复检样由承担检测任务机构保存,复检样只能由抽检机构调取使用,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
(六)抽样编号
“省级专项监测”行动(用“SZ”代替)+被监测州(市)拼音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品类(一位,蔬菜1、水果2)+流水号(三位)。例如:在昆明市抽取的第一个蔬菜样品编号为SZKM22031001,依次类推。
四、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一)检测项目
1.蔬菜检测参数(22项)
禁用农药(4个):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
限用农药(10个):甲拌磷、氧乐果、乐果、克百威、涕灭威、三唑磷、氟虫腈、水胺硫磷、毒死蜱、甲基异柳磷。
常规农药(8个):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腐霉利、丙环唑、啶虫脒、吡虫啉、多菌灵、烯酰吗啉。
2.水果检测参数(19项)
禁用农药(3个):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
限用农药(6个):氧乐果、乐果、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氟虫腈。
常规农药(10个):丙溴磷、五氯硝基苯、氯氟氰菊酯、腐霉利、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吡虫啉、多菌灵、烯酰吗啉、三唑磷。
(二)检测方法
选用GB2763-2021中指定的测试方法,包括《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GB/T 20769-2008水果和蔬菜中40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23200.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质量控制
每类产品检测过程应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标准物质、统一限量标准。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原则上每20个样品做一个加标回收,添加浓度为定量限的2倍,如为禁限用农药检出,添加浓度则为标准规定的限量值。回收率达不到的检测结果应予以剔出。农药残留检测质量:灵敏度0.01mg/kg(个别达不到该要求的,应低于限量值),回收率70%至120%。农药残留超标样品要进行质谱确认。报送结果时,阳性样品须同时提供原始记录复印件和确证图谱,以及溯源情况等信息。
七、结果复核
为保证专项监测工作质量,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昆明)承担蔬菜、水果专项监测承担单位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专项监测工作结束之后,由复核单位随机选择专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复核,复核样品应全面考察承担单位检测结果质量,复核样品数不少于专项监测样品总数的5%,复核应在当次专项监测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八、方案和结果报送
(一)抽检方案报送。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应于2022年2月25日前将专项监测实施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检测结果报送。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在4月12日、7月12日、10月12日、12月13日前,将专项监测分析报告和不合格样品汇总表(附件6),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昆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昆明)分别于4月29日、7月29日、10月28日、12月30日前将4次专项监测分析报告和不合格样品汇总表(12月30日加报2022年全年专项监测综合分析报告)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九、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任务次数分别形成专项监测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专项监测的总体概况。
2.专项监测的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地点、种类、季节、生产环节等)。
3.专项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包括生产基地与市场环节总体情况分析。
(2)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3)专项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4)不合格(超标)样品的溯源情况。
4.存在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5.措施和对策。
6.抽样信息及检测结果汇总表。
十、注意事项
(一)专项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专项监测问题发现率不低于5%。
(三)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意,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抽样人员要按照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
联系人及邮箱:省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魏茂琼,邮箱:295765999@qq.com。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邓志平,邮箱:ynnyta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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