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在蓬溪县公安局和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联合执法中,发现蓬溪县赤城镇一餐饮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遂对涉案人员郭某和杨某、李某进行调查。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诉讼履职
2021年12月21日,蓬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杨某为增加菜品香味,降低成本,回收当天顾客食用后干锅锅底油,次日早上由被告人郭某到店进行加工提炼,而后将提炼的回收油又用于烹饪干锅菜品。2020年3月底至2021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到店担任厨师,由其使用回收油烹饪干锅等菜品。
蓬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李某在经营餐饮店时,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熬制成食用油,用于烹饪干锅菜品,供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情况
2022年1月5日,蓬溪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蓬溪法院认定郭某、杨某、李某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郭某等三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后,郭某等三人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