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治违禁、控残留、促提升”公益诉讼行动中,发现某蛋鸡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禁用兽药“恩诺沙星”,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调查核实后,依法对该养殖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并在州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养殖场诉讼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希望通过公开道歉,取得大家的谅解,同时承诺在以后的养殖过程中一定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饲养。法院当庭进行宣判,支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下步工作中,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高度的检察自觉,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零容忍”,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