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我市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2020年3月下旬,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云冈区某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某、黄某某在生产、销售的猪皮冻中添加明矾,经检测含有铝成分,为不合格产品。检察官分析后认为,杨某某、黄某某在食品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铝成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对杨某某、黄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猪皮冻的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向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建议将案件移送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将案件移送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决定对杨某某、黄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分别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云冈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对杨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
云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黄某某在猪皮冻中添加明矾,不能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于2020年12月对杨某某、黄某某判决无罪。这两起案件如果判决无罪,在我市类似犯罪行为将无法打击,食品安全无从保障。
一审判决后,市、区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一是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与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组成案件专班,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两级院检察官再次梳理、学习关于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确保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准确无误;三是案件专班从裁判文书网及案例库中搜索同类案件尤其是我省类似案件的判例,确保同案同判,公平公正;四是案件专班立即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报告案件情况,及时取得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指导。
检察机关综合研判后认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明矾可以在豆类制品等六类食品中添加,并对铝含量作出限制,猪皮冻并不在允许添加明矾的六类食品范围内。杨某某、黄某某在猪皮冻中添加明矾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且添加明矾的猪皮冻铝含量达400mg/kg以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云冈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案件二审阶段,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支持抗诉。检察长列席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时,充分发表了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的监督意见。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22年1月改判杨某某、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市检察机关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落实,体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服务大局的担当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检察机关将不断提高业务素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继续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