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大竹县清水镇从事为家禽脱毛的工作。2015年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顾客的家禽宰杀后,使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松香给禽畜脱毛,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6年3月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大竹县妈妈镇新兴街从事家禽宰杀加工经营,并使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松香对宰杀的家禽进行脱毛,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陈某某、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