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7日,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乐山市金口河区某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部设置了员工食堂。现场没有查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无人能提供以上证照。经查,该项目部于2021年2月底开始设立员工食堂并向其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供餐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截止2021年11月17日执法检查时,该食堂仍在持续供餐,期间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据悉,该项目部食堂平时就餐人数为7-10人,当事人对项目部员工实行免费就餐的制度,且未对外供餐,因此没有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材进货票据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47531元。
处理结果
乐山市金口河区某项目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设立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对食品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涉案货值金额较大,违法时间较长,但鉴于供餐对象相对固定,影响较小,并无违法所得;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再结合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最终,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
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的规定,点明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食品安全 ,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目的也是为了强调提供餐饮服务的安全性。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中的“经营”不能狭义的理解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而要以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因此,即便是为单位内部员工提供免费餐饮服务的食堂,也必须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让食堂的运行处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该案件的成功查办对乐山相关企业单位的食品安全规范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