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周某某持有一辆车牌号码为渝C·0L8**的长安牌面包车,后备箱内四周有塑料薄膜遮挡,铁架1个,型号为HY-601的电子秤1台,挂钩若干,刀2把,微信收款码1张。铁架上悬挂着鲜红色类似牛肉2块,该肉颜色与牛肉近似,肉上残留有白色类似猪毛物质,瘦肉纹理与牛肉有差别,初步怀疑系将新鲜猪肉染色加工后冒充牛肉对外销售。
案发当日,当事人周某某购买了103kg新鲜猪肉后,在自有车辆渝C·0L8**的长安牌面包车后备箱用染色剂(暂未查明具体品名及成分)涂抹在新鲜猪肉上,加工成与新鲜牛肉颜色近似的假冒牛肉后进行销售。
当事人周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牛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不知名染色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周某某未销售完毕的假冒牛肉予以扣押。因当事人周某某未说明染色剂品名及成分,执法人员已依法取样送至检验机构检测。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侦查。
该案的查获,极大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农村市场食品安全,让“春雷行动2022”整治力度持续加强,实现“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片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警醒广大人民群众购买肉类食品请到正规的商铺或农贸市场采购,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来源: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