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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这些食品进口有新规 进口商需提前注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1-14 08:28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天我们来谈谈2022年1月1日之后,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新要求。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8号令和第2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两部法规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2022年1月1日之后,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新要求吧!
 
  01 什么是保健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卫生标准》(GB16740—2014),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在我国,无论是进口还是国产的保健食品,都需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号,并在标签上标注。保健食品的标识俗称“蓝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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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品标志
 
  02 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按照我国《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
 
  a)婴幼儿配方食品:1)婴儿配方食品;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b)婴幼儿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03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食品的进口有哪些新的要求呢?
 
  一、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以下18类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看看,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赫然在列了哦!具体如何办理呢?
 
  1. 申请
 
  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
 
  2.提交
 
  除相关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提交。
 
  3.受理
 
  海关总署食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4)发现申请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已注册境外企业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办理。
 
  4.评估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食品局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5.审核
 
  海关总署食品局对评审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6.予以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此外还要记得:已获得注册的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二、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这就意味着从2020年1月1日开始:
 
  外文标签再加贴中文标签的,不可以进口!
 
  没有中文标签的,更加不可以哦!
 
  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哦!注意是印制。
 
  供稿单位:宁波海关
日期: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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