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濮某某到腾冲市芒棒镇杨某某的养猪场,拉运10头死因不明的猪到腾冲市腾越街道被告人杨某甲家中,准备加工后出售,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联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一起进行屠宰加工。当日16时许,腾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杨某甲家中,现场查获四名被告人已加工的死猪2头,待加工的死猪8头,经称量,四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10头猪净重1120公斤,经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为201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濮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畜类,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四名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濮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并自愿缴纳了罚金。
近年来,腾冲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开展“双打”专项行动,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职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