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肥城市欣桐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方盘)、复用餐饮具(圆盘)在2021年8月6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复用餐饮具(方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圆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一品鲜干货水产品店经营销售梭子蟹,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在肥城市一品鲜干活水产品店抽检的梭子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燕子鲜果店经营销售的生姜,在2021年8月18日,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性抽检中,农药残留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衣杉阁超市在经营活动中售卖的生姜,在2021年8月10日的评价性抽检中噻虫胺限量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尚客优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豇豆,在2021年8月19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氯氟氢菊酯和高效氯氟氢菊酯项目(mg/kg)的标准指标≤0.02,实测值是1.16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肥城市新一村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1年10月2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肥城市新一村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肥城市家家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接举报,举报人于2021年10月6日,在肥城市河东路叶波大润发超市购买的袁师傅牌猴头菇蛋白粉过期,生产日期20200912,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袁师傅牌猴头菇蛋白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肥城市伊家亲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 9 月 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 肥城市伊家亲商贸有限公司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