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实施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及时将列入目录的食品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www.shfda.org)。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定期核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21年版)
相关报道: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有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