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部署,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全面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
2020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行动时发现城区一家自助火锅店,竟把“中华鲟”搬上了菜单。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进货等情况,掌握了该店“中华鲟”上线供货商信息——梁溪区某水产品商行。在该商行给火锅店的进货单据上,品名一栏标注的就是“中华鲟”。
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该店销售的鱼类是否为中华鲟,直接关系到该案的性质。为此,执法人员特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判别。经初步判断,该店销售的“中华鲟”并非野生中华鲟。为核实涉案“中华鲟”真实物种,工作人员进行采样,作进一步鉴定。
经进一步调查,该水产品商行自2020年1月起,从苏州某水产商处购进鲟鱼对外销售,上述鲟鱼系东台市某养殖农场养殖,水产苗种许可证范围为“施氏鲟、达氏鲟、杂交鲟”,并没有“中华鲟”。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销售单据,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商行即刻停止虚假宣传“中华鲟”的行为。
2021年1月15日,中国水产科学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结果显示,涉案“中华鲟”实际上为西伯利亚鲟(或其杂交种)。
2021年3月8日,我局执法大队会同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对水产商行进行检查。经对商行销售票据及人员微信朋友圈等进行检查,发现商行并未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水产商行销售的是“西伯利亚鲟”,但其利用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不同鲟鱼的特点,谎称自己销售的是“中华鲟”,利用消费猎奇的心理,误导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截至案发时,涉事商行已销售鲟鱼1年多,仅可查实的已售假冒“中华鲟”就达400多斤,价值近3万元。当事人作为餐饮业经营者,破坏禁渔退捕政策,且经教育仍不改正,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涉案火锅店因缺乏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改正,被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