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进行了抽样,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8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送达了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但此后,该公司在明知菜籽油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进行灌装、销售。
随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该公司查扣了菜籽油289瓶(金额计11198元)、包装箱120捆以及从某商贸有限公司召回的菜籽油1194瓶。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已退出违法所得1万余元,并已退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5万余元。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知购进的菜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进行灌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国某为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者,依法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被告人国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国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退出的赔偿金5万余元,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并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案是海宁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行为人提起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行为人及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