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为满足0—36月龄婴幼儿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是广大消费者特别关注的重点。我国现行婴幼儿配方食品检测主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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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料要求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较大婴儿和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
■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
■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2 必需成分及可选择性成分
婴幼儿配方奶粉添加的各类营养素是为了让配方奶粉尽可能接近母乳,满足婴幼儿成长发育需要。
除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仅婴儿配方食品)、维生素、矿物质等婴幼儿成长发育不可缺少的必需营养素,还可添加肌醇、胆碱、牛磺酸、左旋肉碱、乳铁蛋白等其他对宝宝健康成长有着重要作用的可选择性添加的营养素或营养强化剂,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可选择性添加成分,其含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3 其他理化指标
除了添加营养素之外,还有一些理化指标也是同样重要的。
如:水分的含量是食品重要的质量指标之一,奶粉中水分含量过高,可能导致营养素损失、微生物滋长、奶粉结块变质等问题。
灰分是食品经过高温灼烧等手段残留下来的无机物,因为婴幼儿的器官发育尚未成熟,如果奶粉中灰分含量过高,会加重婴幼儿的肾脏负担,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利。
4 污染物、真菌毒素及微生物指标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或者是否受污染也是大家需要关注的重点。以往也有报道过相关污染物及真菌毒素在奶粉中被检出。那么他们都有什么危害呢?
■铅是一种化学重金属元素,对儿童最主要的危害是影响儿童大脑发育,影响神经系统的很多功能。长期低剂量接触铅将影响婴幼儿的智力发育,学习记忆和注意力等脑功能,还会阻碍儿童发育和生长。
■黄曲霉毒素M1属于真菌毒素,是黄曲霉毒素B1在动物体内羟基化代谢产物,具有剧毒性和强致癌性,由于其可能诱发肝癌,被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研究机构列为一类致癌物。
抛开剂量谈毒性是不科学的,我们人体本身是有一定的代谢作用的,在限量的范围内并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5 如何读懂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
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示要求
■一般贸易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婴儿配方食品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示禁止要求
■食品标签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宣传保健作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须将中文标签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或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不得使用“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温馨提示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需来自准入国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且进口产品与注册类别相符(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海关还会审核乳品官方证书原件或电子证书信息、产品检测报告。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需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50号公告,2021年7月5日起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检测报告,企业可选择适合自己的申报方式。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在入境前中文标签需直接印刷在最小包装,不得在境内加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需审核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申报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
供稿单位:深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