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贵州省从江县电视台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违法所得10倍的赔偿金。
2021年3月11日,从江县公安局会同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韦某某经营的店铺米粉汤进行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该米粉汤含“罂粟碱、蒂巴因”项目。被告人韦某某供认,熬制粉汤时为了增加汤香味添加了罂粟壳。从江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韦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从宽处理,逐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如长期食用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严重甚至出现内分泌失调,最终上瘾,具有潜在的吸食毒品倾向。为了谋取利益、招揽顾客,将添加有罂粟壳的粉汤出售给顾客,不仅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