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1-12-16 09:40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闻令而动、迅疾响应,科学筹划、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严管重罚,查办了一批有重大震慑力、重大影响力的大案要案、/div>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圹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888.html' class='zdbq' title='监管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闻令而动、迅疾响应,科学筹划、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严管重罚,查办了一批有重大震慑力、重大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9/div>
  2.益阳市厨王盛宴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桇/strong>
  2021??4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线索通报,对益阳市厨王盛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的场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进行加工的297件进?ldquo;丹麦皇冠冻猪肚货值金额为5.94万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7件进?ldquo;Offal Exp肉类货值金?292元、/di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的场所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给予警告;没?97件超过保质期?ldquo;丹麦皇冠冻猪肚,处货值金?0倍罚?9.4万元;没?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Offal Exp肉类,处罚款10万元,合计罚?9.4万元、/div>
  4.株洲县渌滨大米厂虚假标注产地制售大米桇/strong>
  2021??6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县渌滨大米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用标注?ldquo;监利天宇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公安县三袁里米业有限公司泰国香米等内容的包装袋加工生产大米。经调查核实,该?020?月起从他处购进标?ldquo;泰国香米的编织包装袋灌装本厂加工的大米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已销售上述虚假标注的泰国香米货值金额共?.0088万元、/di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ldquo;泰国香米43包?ldquo;泰国香米包装?75个予以销毁;处罚?6.5748万元、/div>
  5.湖南湘汇食品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0日,接到群众举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湘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冷库和生产车间解冻池旁发现过期的冻猪?70kg(生产日?0190122,保质期两年)?rdquo;樱桃谷瘦肉冻?ldquo;620kg(生产日?0191016,保质期12个月);在成品库内发现使用上述过期原料生产的成品茶油谷鸭60包,成品青椒猪肚100包。经调查核实,涉案货值金?0240元,违法所?390元?、/di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和使用过期原材料生产的茶油谷鸭?rdquo;青椒猪肚成品;没收违法所?390元;处罚?7.408万元、/div>
  9.长沙和盛农产品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案
  2021??9日,根据樟树港辣?ldquo;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岳麓区卜蜂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标签为樟树港辣?ldquo;的辣椒。经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现场鉴别为假冒产品。经调查核实,长沙和盛农产品有限公司2021??日起??9日,在未取得樟树港辣?ldquo;注册商标权利人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向岳麓区卜蜂超市有限公司?家门店配送品名标称为樟树港辣?ldquo;的普通辣椒共643千克,销售金额共?595元、/di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供稿:执法稽查局(/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1-12-16.html">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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