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赤峰市赤峰鑫隆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0/21),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的问题
(一)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伯特利超市销售的、怀安县西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皮(生产日期2021/9/26),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科农汇农业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销售的、内蒙古巧妈妈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鲜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1/7/11),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有机物污染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欢乐牧场万达店使用的杯子(使用日期2021/10/2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熙疆味餐饮饭店使用的勺子(使用日期2021/10/2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传统小高炭火烤肉店使用的、金柏餐具有限公司配送的餐具(配送日期2021/10/1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大公社铁锅炖使用的、阿波罗消毒餐具配送的餐具(配送日期2021/10/1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其其格茶楼使用的、金柏餐具有限公司配送的餐具(配送日期2021/10/1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粥先森家常菜卷饼使用的、阿波罗消毒餐具配送的餐具(配送日期2021/10/1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1.合格产品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