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五莲某综合门诊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同济”实施混淆案
2021年3月2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市场监管总局“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宣传牌、登记本、单据标识均标识为“同济”。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市监注发〔2021〕7号)要求,“同济”为知名医院字号。经过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日照市某近视弱视防治中心悬挂虚假“日照市青少年近视弱视防治中心”牌匾误导消费者案
2021年6月17日,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发现当事人擅自在其经营场所门口悬挂未经登记的虚假“日照市青少年近视弱视防治中心”牌匾,从事近视弱视防控、验光配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经过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坊经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白酒的混淆行为案
2021年5月20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东区货架第二行中间摆有4瓶标有“飞天茅台散装酒酱香型53度”标识的白酒,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销售的“飞天茅台散装酒”是他人白酒。经过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实施混淆行为的酒4瓶,并处5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4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快餐店经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案
2021年9月2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西侧货架上摆放有4瓶标有“中国劲艺液酒配制酒”“劲艺液?”等标识的配制酒,“中国劲艺液酒配制酒”字样标识于瓶体红色酒标正中环形花纹中间,其中突出显示“劲”字,与劲牌有限公司出品的“中国劲酒保健酒”瓶体红色标识圆环正中突出显示“劲”字的形式极为相似。经过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实施混淆行为的配制酒4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商品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1年3月9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照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售楼大厅展示视频对其商品房入户大厅宣传与部分楼入户楼道实景功能状况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消费者因受展示视频影响而购买现有住宅,存在对其商品功能状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经过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