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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这是霸王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2-09 08:30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当你准备购物消费、充值办卡、参团旅游时,是否认真的看过商家提供的所有格式条款内容呢?对于条款中的不公平内容你觉得应如何处理呢?你有想过维权吗?
  当你准备购物消费、充值办卡、参团旅游时,是否认真的看过商家提供的所有格式条款内容呢?对于条款中的不公平内容你觉得应如何处理呢?你有想过维权吗?
 
  案情简介: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一家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其大堂内张贴的充值促销活动海报及会员卡上均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执法人员当即对酒店管理方的此次促销活动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酒店在此次促销活动中制作了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宣传海报和会员卡,并与顾客签订了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的合同。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当事人制作了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宣传海报和会员卡,并与顾客签订了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
 
  温馨提示
 
  除文中提到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之外,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名目的“霸王条款”。
 
  以下这些我们都有权利说 “不”!
 
  1、先签收,后验货;
 
  2、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3、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4、现金请当面清点,离柜概不负责;
 
  5、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6、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遇到“霸王条款”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稿: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1-12-09
 
 行业: 饮料
 品牌: 霸王
 标签: 处理 霸王
 科普: 处理 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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