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祁连县快宜购生活超市销售的陇椒(购进日期为2021-07-06),经省质检院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噻虫胺检出值为0.093mg/kg(标准规定≤0.05mg/kg)。
(二)祁连县快宜购生活超市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1-07-06),经省质检院检验,啶虫脒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啶虫脒检出值为0.65mg/kg(标准规定≤0.4mg/kg)。
(三)黄南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为2021-07-06),经省质检院检验,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甲硝唑检出值为280.8μ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四)门源县浩门忘情牛肉面的牛肉面碗(消毒日期2021-7-14),经省质检院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大肠菌群检出(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五)乐都区华蓉缘餐饮的筷子,消毒日期2021-10-20,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28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六)乐都区华蓉缘餐饮的茶杯,消毒日期2021-10-20,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21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七)西宁市城北区彭厨餐厅的小碗,消毒日期2021-10-25,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096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八)西宁市城北区军邺金富苑火锅城的杯子,消毒日期2021-10-25,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20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九)西宁市城北区军邺金富苑火锅城的筷子,消毒日期2021-10-25,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20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十)西宁城西候记京味涮羊肉馆的茶杯,消毒日期2021-10-25,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070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十一)西宁城西候记京味涮羊肉馆的四件套餐具,标称消毒企业为西宁明瑞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消毒日期2021-10-21,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4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十二)西宁城西候记京味涮羊肉馆的小碗,消毒日期2021-10-25,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056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十三)青海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中长江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展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豌豆淀粉,规格型号280g/袋,生产日期为2021-09-11,经省质检院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霉菌和酵母检出值为1300CFU/g(标准规定≤1000CFU/g)。
(十四)乌兰县文秀酒坊生产销售的60%vol青稞散酒,规格型号为散装,生产日期为2020-10-12,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酒精度值为48.3 %vol(标准规定59.0~61.0 %vol)。
对抽检发现的14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