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攀枝花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3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攀枝花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野生鱼违法广告,东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5月,当事人通过电信平台向公众推送短信 “×××欢迎您!主营老盐边高山泉水鱼,预定野生鱼”等内容,并支付广告费360元。当事人无法向消费者提供短信中所称野生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攀枝花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盐边县某药店经营无中文标签且超过有效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3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攀枝花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盐边县某药店购买了一瓶无中文标识且过期的“bioisland ? DHA”保健品,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过期“bioisland ? DHA”保健品,经询问当事人的质量负责人肖某某,他承认在2021年3月4日卖过1瓶“bioisland ? DHA”保健品并承认举报人提供的保健品正是他销售出去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3月4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支付268元购买了1瓶“bioisland ? DHA” 保健食品,该保健品瓶身上无中文标识,只标有“bioisland ?”“DHA”“Use By:24/09/2020”“B:40849 ”等英文数字组合。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且无中文标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8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盐边县某餐馆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凉菜案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6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经营凉菜资格,但在其菜谱上却标有凉菜类(蒜泥黄瓜、凉拌苦瓜、凉拌三丝、凉拌茄子、凉拌豇豆、凉拌萝卜丝、水豆豉拌酸菜、水豆豉拌香菜、白糖拌萝卜丝、白糖拌番茄、凉拌折耳根)等内容,同时执法人员还从该餐馆经营者刘某某的手机上发现该餐馆在“饿了么”App平台上经营凉菜的销售记录。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迎合消费者不同的口味要求,于2021年3月份开始在经营场所制售凉菜,还在“美团外卖”及“饿了么”APP平台上进行售卖,至案发时当事人一共制售了10份凉菜,获利3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盐边县某超市利用虚假价格手段销售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6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和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价格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盐边县某超市促销的盼盼®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橙味)、雕牌®清新柠檬洗洁精、鲤鱼®牌菜籽油的促销标签中所标示的“原价”,均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或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不相符,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销售商品,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7月14日开始搞促销活动,盼盼®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橙味)促销标签上的内容为:原价,10元/袋,特价:5.50元/袋;但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商品销售明细”记录该商品在促销前7日内最低销售价格或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8.5元/袋,不存在“10元/袋”的销售价格。雕牌®清新柠檬洗洁精促销标签内容为:原价:12.5元,特价:10.90元/瓶;“商品销售明细”记录显示该商品在促销前7日内最低销售价格或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10.5元/瓶,不存在“12.5元/瓶”的销售价格。鲤鱼®牌菜籽油促销标签内容为:鲤鱼牌小榨浓香菜籽油,原价:99.9元,特价:79.90元/桶;“商品销售明细”记录该商品在促销前7日内最低销售价格或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89.90元/桶,不存在“99.9元/桶”的销售价格。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取得违法所得3243.4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销售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43.4元,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盐边县新九乡某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玉米粉案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16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盐边县新九乡某生活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袋50斤重的山寨王®玉米粉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以85元/袋的价格购进2袋同规格型号的上述山寨王®玉米粉(2021年4月10日到期),当事人以3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销售上述过期玉米粉34.36斤,获取违法所得44.69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山寨王®玉米粉1袋,没收违法所得44.69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尹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0日,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西区瑞云市场猪肉摊区某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摊区悬挂的部分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章和肉类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当事人也无法提供部分排骨、猪肉、猪脚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即扣押了上述猪肉产品。经查明,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购买一头毛重约210斤重的生猪饲养在矿务局某安置房内,7月20日,当事人在未经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将该生猪私自宰杀,宰杀后当事人将部分猪肉产品留下自用,另一部分则拿到其摊位销售,因当事人刚分解完待售猪肉,执法人员就赶到现场,所以上述猪肉尚未流入市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排骨3.75公斤、猪肉20.7公斤、猪脚6.5公斤,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