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等10类食品84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21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淮北、亳州、宿州、淮南、滁州、六安、池州、安庆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省高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生产的谋水牌岳西炒青茶,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省高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淮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活)昂刺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宿州市开发区丁晓静水产批发行销售的鳝鱼(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志红水果批发部销售的特早蜜桔,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五、池州市贵池区丁二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六、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梅红水产店销售的鲫鱼(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七、六安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Bisca A/S生产的全麦消化饼饼干(原产国:丹麦),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八、亳州市涡阳县霞彩餐饮服务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九、六安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Bisca A/S生产的消化饼饼干(原产国:丹麦),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北京嘉思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亳州市涡阳县瑞和早点店自制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十一、滁州市全椒县大墅镇麦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合肥市肥东响香麻油食品厂生产的纯芝麻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二、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张成明餐饮店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桐城市龙眠街道城郊大乐购生活超市销售的、安徽省海神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委托安徽省庐江县燕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的调和芝麻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亳州市涡阳县陆氏拉面馆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十五、六安市舒城县大隆燚火锅店自制的油酥花生(自制),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杨字牛肉汤小吃店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七、淮南市谢家集区杨老三牛肉汤店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八、亳州市蒙城县曹博森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套装(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九、滁州市南谯区林泉纯净水厂销售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林泉饮用水厂生产的九天峰饮用天然山泉水,三氯甲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特此通告。
附件:1.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