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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2021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出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2-01 08:49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宣传,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宣传,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利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6月21日,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江西利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壮阳酒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的劲久汉46°(半成品)、雨宝26°(半成品)、劲久汉36°(成品)3种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3种产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项目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经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7月20日,该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对其生产的36度劲久汉酒294瓶、46度劲久汉酒150公斤、26度雨宝150公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该局于8月10日将本案件及涉案查封物品移送至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受理。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8月12日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下一步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在普通酒里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品,宣传具有壮阳等效果,对外当作保健酒销售。如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对于心血管病患者甚至会造成生命危险。
 
  02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安海冷链配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进口南美白虾案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安海冷链配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进口南美白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南美白虾3箱,罚款20000元;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对其作为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贮存查验义务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随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贮存他人食品不能提供货主的相关证照及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材料,未尽食品贮存查验义务,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警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同时还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进口南美白虾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冷库为其经营场所。当事人对贮存他人食品未尽食品贮存查验义务及在第二次执法检查时仍未能及时改正的事实供认不讳。针对过期进口南美白虾,当事人陈述,南美白虾共购进5箱,自己吃了2箱,剩下3箱被查获,进价320元/箱。该南美白虾是疫情前采购(生产日期:21/07/2019,保质期至:21/07/2021,净重:14kg/箱),仅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购进票据、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构成了销售过期进口食用农产品,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查验义务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国内疫情也时有零星散布。对此,市场监管部门会持续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购进、运输、贮存、销售等全过程监管,通过各类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强化全链条各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规范其运营操作,督促其履行进货贮存等查验义务,处罚各类违法行为。通过对食品全方位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03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皇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2021年9月份,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皇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食品167桶、罚款1663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以给景德镇某一单位定制桃酥为由从乐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1592斤散装小桃酥(79元/袋,共计199袋,4kg/袋,总金额为15721元)。随后当事人又从景德镇昌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制了540个铁罐桶,将所购散装小桃酥包装成成品后以某注册商标桃酥的价格全部销售至景德镇市的各大超市。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共假冒某注册商标桃酥540桶(1480g),制假生产成本48元/桶,销售价格88元/桶,涉案总金额47520元,其中销售507桶。后当事人共计召回134桶,仓库剩余33桶,共计167桶被该局查扣,其余373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该局深挖案件根源,通过对此制假售假案件的深入调查,对提供制假工具的景德镇昌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查处此类侵犯注册商标案件时,市场监管部门不仅对制假售假产品的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也对提供制假提供工具条件的违法行为同时进行查处,打击其整个制假链条的违法行为,对食品行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04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瑟士鞋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8月30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瑟士鞋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标产品200双,罚款48158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立即进驻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在售商品进行控制及清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AISASSA”运动鞋系列产品商标已于2020年7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子网站商标公告“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已经销售的“AISASSA”运动鞋系列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199元/双计算,累计金额8358元,其他未销售的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199元/双计算,共计39800元。当事人认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当事人对外销售的“AISASSA”运动鞋系列产品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第5875798号“图形”商标,在图案和线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商标、标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如实供述购货渠道,有从轻处罚情节。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商标侵权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以身试法,通过各种形式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制造商品时也往往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履行商标监管职能,加大此类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05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安源区亚龙湾大酒店欺诈消费者案
 
  接群众举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安源区亚龙湾大酒店将消费者购买交其加工的新鲜海鲜掉包为死海鲜,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19元,罚款18181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1年8月4日,消费者高某中午在当事人酒店进行午餐消费,并购买了皇帝蟹、虾菇王、桂花鱼海鲜产品在当事人酒店加工,消费者在食用加工的皇帝蟹后,觉得其口感有问题,认为当事人存在调包行为。在通过要求查看当事人视频监控后,当事人承认是酒店员工因个人原因擅自将死蟹调包活蟹,加工后给消费者食用。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消费者高某当日在酒店的消费费用退还,并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当事人将死蟹按活蟹的价格以368元/斤销售给消费者,其违法所得共计1819元。
 
  当事人将消费者购买的活蟹调包死蟹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才能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和口碑,尤其是食品行业,直接关系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始终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一旦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06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市章贡区圣桐母婴商行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配方食品案
 
  2021年6月份,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赣州市经济开发区刘章荣妈咪贝比等2家母婴店(另案处理)有优博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优博氨基酸配方两款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供货方均为章贡区孖好母婴用品店。执法人员随即对章贡区孖好母婴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商行主要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和幼儿配方奶粉经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优博氨基酸配方”(净含量400克)和“优博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净含量:150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经进一步调查,涉案的两款食品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所规定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上述两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信息,2021年7月12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章贡区孖好母婴用品店名称变更为章贡区圣桐母婴商行。
 
  经查明,上述两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为进口食品,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是当事人通过手机在“圣桐跨境购”平台上购买后销售至赣州市经济开发区刘章荣妈咪贝比等2家母婴店。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的规定,涉案的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食品,消费者可以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自用,但是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当事人作为专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和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单位,销售了两款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88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和幼儿配方奶粉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及此类特殊食品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特殊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07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市诚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
 
  近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市诚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105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当事人进行例行检查,并对当日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随机抽样送检。2021年4月1日,经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复检,当事人表示不要求复检。
 
  经查,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共生产了300立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该批产品经江西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检验,强度级别为A2.5,未达到设计强度级别,质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用于建筑将对人身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该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二条之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该局要求当事人在检验结果未明之前不得销售,因此不合格产品未流入市场,没有违法所得。该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以粉煤灰,石灰,水泥,石膏,矿渣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发气剂,调节剂,气泡稳定剂,经配料搅拌,浇注,静停,切割和高压蒸养等工艺过程而制成的一种多孔混凝土制品,现广泛用于建筑物的外填充墙和非承重内隔墙。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用于建筑将对人身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
 
  08 上饶市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余干县财源商贸有限公司万客隆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1年6月28日,上饶市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余干县财源商贸有限公司万客隆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其销售的风干五香榨菜、葵花子、鲜土豆粉条、五花腊肉均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7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调查,送达了以上涉案批次的检测报告。
 
  经调查,该单位2021年6月28日销售的风干榨菜、葵花子、土豆粉、五花腊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09 九江市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口县养乃世家食品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份,九江市湖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口县养乃世家食品经营店对食品的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9日,该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湖口县养乃世家食品经营店通过会议营销的方式,向百余名老人宣传和推销某羊奶产品具有降低血糖、降尿酸等功效,“一个疗程”的产品销售价为2988元。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6日,召集一百二十余人,在湖口县兴湖山庄召开会议,针对其销售的某羊胎盘枸杞胶囊,宣传其对心脑血管有保护作用,对糖尿病等有很好的功效。经调查,当事人推销的某羊胎盘枸杞胶囊属于普通食品,而对于现场“专家”所宣传的疗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某羊胎盘枸杞胶囊有治疗作用的材料。当事人在会议上介绍授课的是“总部来的羊奶方面的专家”,实为当事人聘请的专门授课的无任何资质人员。另查明,当事人推销的某羊胎盘枸杞胶囊购进价为116元/盒,经“专家”的虚假宣传,就以所谓“活动价”2988元买一盒送两盒的形式向老人兜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对食品的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非法会销形式多样,但最终都以销售产品获利为目的。这些会销产品往往只是羊奶粉等普通食品,却被商家拿来宣称可以治疗疾病,同时邀请“专家”“医生”进行现场讲座,进行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中老年人不要盲目相信一些商家对食品功效的宣传,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10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山路店销售含“克伦特罗”牛肉案
 
  根据宜春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宜春中山路店进行牛肉抽样检验。5月17日接江西食品发酵研究所检验报告显示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宜春中山路店销售的牛肉含有“克伦特罗”(瘦肉精),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5月18日,该局对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宜春中山路店不合格产品开始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销售区、仓储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2021-04-30批次牛肉18.5KG,货值为1369元,实际销售数量3.15KG,实际销售总金额290.54元,剩余牛肉因为品相原因被返回。
 
  随后经南昌市、景德镇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协查后查实:不合格牛肉为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统一从景德镇云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景德镇云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又委托其合作供应商高安市保发贸易有限公司执行采购计划,并送往新余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由新余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直接配送各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各门店。5月21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含有“克伦特罗”(瘦肉精)的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10月20日,该局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0.029万元,并处罚款11.5万元;罚没款合计11.529万元。涉嫌犯罪线索已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已立案。
 
  食品安全无小事,“瘦肉精”案件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整治“瘦肉精”是食品安全重点整顿任务,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牛肉类瘦肉精的抽样检验,加强与公安机关、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合作,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加强“行刑衔接”,以铁腕执法实施“铁拳行动”。
 
  11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银河园老年服务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银河园老年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发现了由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色海藻碘盐14袋、净含量300g/袋(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3日,保质期36个月)。另在操作区垃圾桶内发现同批次的绿色海藻碘盐开封袋1个,同时在操作台上发现同批次的绿色海藻碘盐。执法人员当场对绿色海藻碘盐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绿色海藻碘盐为2020年12月中旬采购,当日采购了50袋,采购价2元/袋,共计100元,未能提供采购票据,检查当日剩余14袋(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为28元),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处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2021年3月1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用盐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绿色海藻碘盐(300g/袋)14袋;罚款508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事人作为一家养老机构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用盐,损害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食品有一定的保存期限,过了保存期限食品品质将会产生变化,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或者其他疾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检查力度,以“四个最严”标准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2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市青云谱区悦尚旺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重金属残留超标皮皮虾案
 
  2021年7月26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市青云谱区悦尚旺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重金属残留超标皮皮虾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未销售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款人民币7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5日,该局委托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皮皮虾进行抽检。2021年4月21日,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23日,该局立即指派相关执法人员前往南昌市青云谱区悦尚旺冷冻食品经营部予以现场检查并对未销售完的18箱涉案皮皮虾产品进行了原地封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从江苏省连云港市双旺海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皮皮虾产品。当事人采购了28件皮皮虾,每件2.5公斤,共70公斤。每件单价75元,共计2100元。目前已销售10件,每件销售单价为85元,共计销售金额850元。未销售的18件涉案皮皮虾产品在冷库就地进行封存。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皮皮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该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镉是食用菌中最常见的污染重金属元素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人体肾和骨骼损伤等。
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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