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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布2884批次食品抽检情况 24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28 09:4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沐夕   
核心提示:11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等29类食品2884批次样品的抽检情况,有24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
  食品伙伴网讯 11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等29类食品2884批次样品的抽检情况,有24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
 
  6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6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有3批次检出农残超标,分别为:彭水县张金碧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检出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胡家坝俞家湾陈久帮销售的生姜检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忠县任家镇周海彦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检出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根据《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香蕉中吡虫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噻虫胺在生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毒死蜱在普通白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还有,2批次样品检出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分别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足商都超市销售的草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足商都超市销售的武昌鱼。
 
  五氯酚酸钠属于杀虫除草剂,也可消灭钉螺、蚂蟥等有害生物。动物产品的五氯酚酸钠残留,可能会导致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症状有乏力、头昏、恶心、呕吐、腹泻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已将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另外,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福路林浩销售的鸡蛋检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磺胺类(总量)是人工合成的广谱抑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和革兰氏阴性细菌有效。对于治疗禽类球虫病和鸡白细胞虫病疗效较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药物在家禽产蛋期禁用。
 
  辣椒、韭菜等检出镉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新城华美路9号华福生活广场(摊位E27-30#40-42号)张炫销售的小米椒、彭水县阳阳蔬菜超市销售的辣椒、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北碚区惠联优生活超市销售的红小米椒。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的限量值为0.05mg/kg。蔬菜中镉(以Cd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8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8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其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重庆阿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璧山区邓平副食店销售的白生芝麻、巫山县放心粮油加工厂生产的菜籽油。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规定,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应不超过3mg/g。《GB/T 1536-2004 菜籽油》规定,压榨成品菜籽油和浸出成品菜籽油的酸值应≤0.20mg/g(一级)、≤0.30mg/g(二级)、≤1.0mg/g(三级)、≤3.0mg/g(四级)。
 
  还有,2批次样品检出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向阳横街77号附6号阳光农贸市场彭清山销售的干木耳、重庆市潼南区豪欣冷冻食品批发部一分店销售的干木耳。
 
  食品中中水分含量多少及存在状态影响产品的品质、风味及耐储藏性。合理的水分控制,可避免产品的功效成分或营养物质分解、酶解变质、霉变等,保持产品质量稳定。《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中规定,除香菇干制品、银耳干制品外的其他食用菌干制品的水分应不超过12g/100g。
 
  另外,还有3批次白酒检出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丰都县绿家门酒厂生产的高粱酒、开州区三得利白酒厂生产的白酒、丰都县暨龙镇华江酒坊生产的高粱酒。
 
  2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其中1批次为:南川区廖琴食品店销售的干百合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干制蔬菜(脱水马铃薯除外)中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的最大使用量为0.2g/kg。
 
  还有1批次为:巴南区丰庆食品店销售的榨菜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4批不合格样品为:渝北区集渔餐饮店使用的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龙湖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多味多食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重庆胖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凤爪(辐照食品)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龙湖店销售的、标称江西华茂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津区凤萌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88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4号)不合格样品信息
QQ截图20211126171805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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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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