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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26 16:08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号),涉及福建省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销售的减盐盐渍海蜇。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号),涉及我省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销售的减盐盐渍海蜇。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360200155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减盐盐渍海蜇,被抽样单位为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标称生产企业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6日,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的调查。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减盐盐渍海蜇”20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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