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做酒水生意的丁某为牟取暴利,将72瓶假贵州茅台酒以每瓶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孙某,“营业额”达到10万余元。此后两年间,丁某又陆续售出假酒,销售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26200元,其经营的酒城也被查获出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各类未销售假酒。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件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被告人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退还了部分销售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即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企业要诚信经营,制假售假害人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