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明了食用范围为适用于所有供人类食用的食品;
(2)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部分氢化油;
(3)如果食品中含有全氢化油,则食品中使用的油中反式脂肪含量不应超过产品总脂肪的2%;
(4)除另有规定外,食品中含有天然反式脂肪,反式脂肪含量不得超过食品总脂肪的5%;
(5)如果产品含有精炼油,食品中使用的油中反式脂肪含量不应超过产品总脂肪的2%;
(6)婴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中反式脂肪的比例不应超过其总脂肪的3%;
(7)规定了反式脂肪酸的检测方法以及反式脂肪酸在标签中的标示要求。
该公告意见反馈期截至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