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法规旨在澄清为满足麸质不耐受人群的特殊营养需求而制备的具有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的条件和要求,以及用于麸质不耐受人群使用一般消费的食品;
(2)各类食品中的麸质含量要求,农药残留和污染物应符合法规要求,作为重要主食替代品的无麸质食品必须提供与被替代的原始食品大致相同数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3)无麸质食品标签上描述的产品的产品名称旁边应直接印有“无麸质”一词、营养成分表、健康声称、配料表和有效期;
(4)产品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运输和储存,以防止其受到污染和损坏,并且温度不超过25°C。产品开封后不能存放在同一个包装内的,应当在产品标签上加注警告语;
(5)产品应包装在适当、清洁、健康的容器中,在储存过程中不会导致其性能发生任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