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65批次,其中61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均为合格;4批次样品检验项目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抽检畜禽肉及副产品6批次、蔬菜24批次、水果类27批次、水产品8批次。其中1批次蔬菜、3批次水产品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龙银方-嘉鱼县鱼岳农贸市场出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1.22×10?μg/kg,标准值≤100μg/kg(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孙才清-嘉鱼县鱼岳农贸市场出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1.79×10?μg/kg,标准值≤100μg/kg(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三)万通城县便民渔具店出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187μg/kg,标准值≤100μg/kg(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四)通城西门金鑫农贸市场-毕海兵出售的白豆角氧乐果检出值0.080mg/kg,标准值≤0.02mg/kg。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咸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