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好粮油”遴选实施主体:
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和《“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中国粮油学会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本年度“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范围包括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食用玉米六类成品粮油。
二、申报方式
(一)企业申报。获得省级“好粮油”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可自愿参加“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承诺使用“中国好粮油”称号的产品品质不低于申报书中检测报告所检样品的品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推荐。省级遴选实施主体在对推荐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省(区、市)“好粮油”产品参加“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同时可推荐1款名特优产品,并对推荐产品及生产企业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三、申报条件
参选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需满足的条件
1.参选产品须是以中国境内种植的优质粮食、油料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应清晰准确,应提供包括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相关证明;对于多品种、跨区域的原料来源,应当注明其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并提供相应证明。
2.参选产品应符合“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应有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格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根据商标局对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参选产品须由在商标局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详见附件1)中的任意一家或几家出具报告。
3.参选产品应为申报企业组织加工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已实现量产,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消费者认同度。
(二)生产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商标至少满2年,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参选产品;
4.实施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质量相关管理体系,并具有开展内部质控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技术人员;
5.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并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申报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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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年产能(以原粮计)最低要求
(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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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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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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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平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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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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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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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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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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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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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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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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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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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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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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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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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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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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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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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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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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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粮杂豆/食用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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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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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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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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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主销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产销平衡区山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7.连续2年盈利,运营稳定;
8.近2年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税收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良信用记录和消费投诉等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无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一)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中国好粮油”产品申报书》(附件2-7),各省级遴选实施主体严格审核把关,并填写推荐意见。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拟推荐的产品按照***(省份名称首字母+行政代码前两位)-****(推荐年份)-**(品类名称首字母)**(推荐序号)的格式编号(如北京本年度推荐大米品类的第1号产品,编号为BJ11-2021-DM-01),并形成报送材料。
(二)报送材料包括:推荐函原件1份、《“中国好粮油”省级推荐产品汇总表》(附件8)原件1份、《“中国好粮油”产品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含原件一份)。
(三)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和PDF版电子材料报送至中国粮油学会质检研究分会。报送截止时间以纸质材料寄出和PDF版电子材料发送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竹 刘洁 周明慧
联系电话:010-58523740/3744
收件邮箱:zghly@ags.ac.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1002室(100037)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一览表.pdf
中国粮油学会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