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口中无小事,食品安全大于天。“舌尖上的安全”作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维护百姓身体健康、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曲阳法院积极行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20-2021年,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1件,判处被告人11人。
被告人刘某在曲阳县经营调料店,购买了“拉面剂”卖给被告人赵某及郑某用于加工生产凉皮,被告人赵某又将生产的凉皮销售曲阳县城多家凉皮店。2020年,曲阳县公安局食药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内凉皮生产作坊和小吃店开展突击检查、提样送检统一行动,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销售给凉皮店的凉皮样品中检测出硼酸,硼酸为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经审理,被告人刘某、赵某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深刻认知到自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以此为教训,在以后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
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接下来,曲阳法院将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相结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打好人民群众的“保胃战”,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