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网络订餐平台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5人食用当事人提供的港式滑蛋饭外卖后出现呕吐、腹泻现象,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调查采样,判定该起食源性疾病事故的问题食品为当事人经营的滑蛋饭。
经查,当事人由于食材存放、盒饭加工制作过程不规范,导致该起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
当事人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9月10日,洪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6.5万元等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开通网络订餐平台营业,销售“青花椒烤鱼”、“麻辣烤鱼”菜品,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在网络订餐平台对其相关菜品发布含有“清江鱼”文字的标签宣传语。
经查,相关菜品使用的鱼实为人工养殖的叉尾鮰鱼。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将养殖鱼类制作的菜品虚假宣传为“清江鱼”,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删除违法广告用语,消除影响,2021年9月14日,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具备外卖订餐服务资质的武汉市江夏区新农家牛肉面馆制售的油条经抽检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在制作油条过程中,因未配备专用称量工具称量,仅凭经验添加使用,添加了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油条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知悉涉案油条不合格后,第一时间停止制作和销售油条,立即改进油条的配方,2021年10月28日,江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