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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备案范围
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仅指简单清洗、包装新鲜和保鲜蔬菜,经加工或半加工的蔬菜制品除外)。
申请条件
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申请材料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TIPS:
以上第1项材料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其他资料均可上传电子文本。
申请途径
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网上申报入口: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办理流程
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
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请注意:
1.生产加工企业厂址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手续。
2.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车间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
3.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系统操作指引
(以初次申请为例)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模块。
点击左侧菜单“进出口食品安全”,在下拉显示项目中选择“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点击“备案登记申请”。
按要求填写申请界面表单。
填写完毕后先点击“暂存”,再点击“文件上传”进入上传界面。按照提示添加文件完毕后点击“上传/保存”。
上传附件后,系统自动返回表单填写界面,确认信息无误后,即可点击“申报”。
TIPS:
1.在“企业申请单查询”界面可以查看申请状态和海关回执。
2.变更、延续、注销分别点击对应模块办理即可。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