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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08 10:1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1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大足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1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大足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的、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花园路143号馒头店邓波(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1年7月23日加工自制的馒头(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003936126),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于2021年7月23日加工自制的4kg“馒头”已销售完毕(含抽检2.5kg),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本单位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杜绝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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