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附件: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非常时期省内居民和食品企业的食盐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省内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3.2本预案所称食盐储备,为全社会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河北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2 分级负责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当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食盐应急供应处置。各地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结合本应急预案和各地实际。
1.4.3 政企联动
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1.4.4 合理调度
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经省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合理调配全省各类食盐储备。
二、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
2.1 省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2.1.1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商相关部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全省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制定应急措施,作出应急决策。
2.1.2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联合向媒体发布信息。
2.1.3 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调运食盐。
2.1.4组织协调地区之间应急工作。
2.2 省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2.1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协调商务系统食盐市场供应工作。
2.2.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铁路的专项运输;做好政府食盐储备(数量、品种、布点、更替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2.2.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居民饮用水水碘状况调查、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动态监测工作,适时公布全省高碘地区动态分布情况,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2.2.4省公安厅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盐经营中的恶意囤货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2.5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年度所需资金,以及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动用全社会食盐储备所产生的应由省级政府承担费用的预算管理。
2.2.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食盐专项应急运输。
2.2.7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食盐经营中的恶意囤货、不正当竞争等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和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
2.3 省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机构设置
2.3.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2.3.2当食盐供应应急事件发生时,4个应急专项工作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工作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
2.3.2.1综合信息组: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新闻发布、舆论引导,信息传递、文件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
2.3.2.2市场供应组:负责组织、协调食盐的生产、储备、调运、销售工作。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
2.3.2.3支持保障组:负责食盐供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生产要素和交通运输工具调配工作。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成部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2.3.2.4市场监管组:负责监测食盐市场秩序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2.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
2.4.1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食盐储备相关规定,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政府储备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要求。
2.4.2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联动牵头单位的要求,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2.4.3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联动牵头单位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生产、调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2.4.4 在日常市场销售中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应急联动牵头单位掌握市场动态。
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
2.5.1 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2.5.2 牵头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5.3 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2.5.4 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三、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3.1 接到地方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3.2 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3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4 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3.5 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分级及认定
4.1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是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区域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4.2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划分
结合本省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由大到小,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次。
4.2.1 Ⅰ级为省会城市或省内2个(含)以上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2 Ⅱ级为省内1个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或省内2个(含)以上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3 Ⅲ级为省内1个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4 Ⅳ级为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
4.2.5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或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其启动级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有关部门、视情况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
4.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涉盐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重点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和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4.4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4.4.1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
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4.4.1.1 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抢购现象。
4.4.1.2 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省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4.4.1.3 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4.4.2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
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抢购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4.5 应急响应级次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立即组织核实信息,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报省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本预案。属于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指导各相关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动用当地政府储备或生产、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平抑市场需求。属于 Ⅳ级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波动的,由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指导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政府储备企业做好应急供应准备和演练。
五、应急响应
5.1 情况报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得情况并查实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向相关省级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发布预警警报,并向周边地区盐业部门通报情况。
5.2 通讯联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级联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不关机,保持通讯畅通。相关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政府储备企业将值班电话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5.3 应急值班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动成员单位、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政府储备企业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
5.4 新闻发布
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食盐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稳定市场。
5.5 市、县组织保供
相关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要迅速组织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调运库存,科学调度、合理安排,保障食盐供应,做好销售记录。
5.6 政府食盐储备应急启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结合全省政府食盐储备情况,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相关政府食盐储备企业的范围、动用储备的数量、种类及运输方式。
5.7 政府食盐储备应急动用指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后,向有关政府食盐储备企业发出食盐应急供应指令。
5.8 应急供应企业响应
5.8.1 动用储备响应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政府食盐储备企业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的发运任务。
5.8.2 调整生产、调运计划响应
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要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调整生产、调运计划,全力以赴保证应急区域的食盐市场需求。
5.8.3 省外食盐应急调运
在动用全省政府食盐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落实增加食盐产量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相关省市发函,协调从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购调食盐。
5.9 应急供应运输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自然灾害情况下,铁路、公路运输未中断的,采取铁路、公路运输进行应急供应。铁路、公路运输出现中断时,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采取其它方式组织协调紧急调拨配送。
5.10 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应急供应期间,有必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5.11 应急供应快报制度
应急供应期间,实行快报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每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当日各品种食盐的产量、销量、调运量和库存量日报表。
5.12 应急供应违法违规案件(事件)查处
应急供应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的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应急供应义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吊销相关许可和布点安排;省公安厅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食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食盐经营中的恶意囤货、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或不合格食盐等违法行为。
六、善后工作
6.1 费用结算
应急供应状态结束后,所有参与应急供应的企业提出在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应有政府承担的相关费用情况,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予以支付。
6.2 补足储备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食盐政府储备企业,将已动用的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和政府食盐储备,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量补齐。
6.3 总结改进
食盐供应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