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包含五章二十条内容,包括省级示范区申报条件与建设任务、审核程序与管理要求、激励与退出机制等。旨在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激励保护积极性,打造山东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省内地理标志为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定工作。申报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应当具备较高知名度和较大产业规模、完善的质量支撑体系和产品标准体系、相应的质量检测能力、有力的政策保障等条件。示范区筹建以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基础、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效能、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引导、完善合作共赢机制为主要任务。推动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