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哈尔滨道外区法院对孟某、杨某等12名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孟某等12名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一百零五万元不等罚金。
案情摘要
哈尔滨市某肉制品加工厂注册的特有商标及哈尔滨某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取得的红肠商标均为哈尔滨市驰名商标,两家企业生产的肉质加工品享誉省内外。2018年4月,被告人孟某在与张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哈尔滨鑫盛食品有限公司期间,委托被告人张某等3人印制了带有以上两家企业生产红肠的商标标识、塑料包装袋以及包装盒。二被告人伙同被告人杨某、孟小某及被告人司某,将其公司生产的红肠与非法制造的带有以上两家企业生产红肠商标标识的外包装袋、包装盒一同对外销售给董某、麻某、刘某。董某、麻某、刘某在孟某处购买红肠后,通过淘宝以以上两家企业生产的食品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孟某等被告人分别销售假冒哈尔滨市某肉制品加工厂注册商标食品及包装袋共计1,495,260.92元,销售假冒哈尔滨某有限责任公司商标食品及包装袋共计569,8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