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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3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0-25 16:05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4类食品24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227批次、不合格1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污染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4类食品24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227批次、不合格1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嘉兴米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心桂花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杭州临安妙熹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临安市天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威夷果仁(奶油半粒),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临安飞猫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临安市阿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杭州临安溢只喵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想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杭州临安添翼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添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仁(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瑞安市李大同(老五房)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李大同(老五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状元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罗帅食品商行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兴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松子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慈溪市附海加拓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百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饮品,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浙江百立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义乌市中军糖果厂生产的多晶冰糖,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义乌市中军糖果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杭州临安新希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希涵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仁,酸价(以脂肪计)、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嘉兴市秀洲区新塍惠忠水产品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吴荣水产品摊销售的沼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超标
 
  浙江御品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天然?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浙江御品源饮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重金属污染
 
  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路桥中盛广场店销售的标称浙江锐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凉粉,铅(以Pb计)、菌落总数、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温州、湖州、嘉兴、金华、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金华、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日期: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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