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乐宜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单晶冰糖(分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乐宜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濮阳市恒远食品有限公司”的“单晶冰糖(分装)”(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0979;生产日期:2020-08-2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乐宜购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乐宜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乐宜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5500元;以上罚没合计5509.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经营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并不再购进该生产厂家生产的“单晶冰糖”,严把进货渠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郑州福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日式蛋黄煎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福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山东上选食品有限公司”的“日式蛋黄煎饼”(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0818;生产日期:2020-08-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福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福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福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51元。
三、河南旭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板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孜然味)”、“每日有尝五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旭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板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孜然味)”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0621;生产日期:2021-03-09)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 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河南旭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每日有尝五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1505;生产日期:2021-03-08)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旭宏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旭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河南旭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3.罚款70000元;上述罚没合计71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现场检查,造成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河南旭宏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环境、进货查验、生产控制、产品检验等十三项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就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期间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且未经检查人员现场验收,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河南旭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2.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