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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0-19 08:11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1年本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涪陵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1年本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市涪陵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曾小明(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茄子(抽样单编号:PJ21000000004430486),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购进的20kg“茄子”已销售完毕(含抽检2.8kg)。该批次“茄子”于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市场陈家其处购进。当事人未查验该批次“茄子”的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也未索要相关票据,购进价格无法查证,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本单位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杜绝购进和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2、罚款5000元(金额大写:伍仟圆整)。
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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