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定义。“指定植物”是指除指定种子和指定果实外的番茄及其杂交种和辣椒属植物;“指定果实”指番茄及其杂交种和辣椒属植物的果实;
(2)关于确认存在特定有害生物的措施。如果正式确认某一成员国境内存在或疑似存在指定有害生物,相关成员国主管当局应确保根据法规(EU)2016/2031第17条采取适当措施根除指定有害生物;此外,主管当局应采取该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措施;
(3)如果怀疑存在指定有害生物,则只能由主管当局根据法规(EU)2016/2031第87(3)条第(c)点进行采样和测试;(4)口岸控制。主管当局应在首次抵达欧盟的边境管制站,或在本法规附件中规定的委员会授权法规(EU)2019/2123中提及的控制点,对不少于20%的指定种子和指定植物进行抽样和测试;对于原产于以色列的指定种子和指定种植植物,抽样和检测率应为50%,而对于原产于中国的指定种子,抽样和检测率应为100%。
该法规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的第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