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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0-13 09:37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等7类食品41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94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质量指标、微生物指标、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等7类食品41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94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质量指标、微生物指标、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亳州、宿州、蚌埠、阜阳、六安、宣城、安庆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质量指标问题
 
  (一)合肥巢湖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合肥巢湖市美京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巢湖市开开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威化饼干(抹茶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安徽辉皇奇食品有限公司(阜阳)委托安徽麦德发食品有限公司(阜阳)生产的九蔬菜饼饼干(菜香海盐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生活之都港澳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味食尚食品有限公司(六安)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四)标称安庆市佳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之情辣油王,酸价(以KOH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标称安庆市太湖县佳美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油,酸价(以KOH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微生物指标问题
 
  (一)标称阜阳市临泉县仁尖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毛边南瓜子,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标称亳州市涡阳县新启点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紫光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蚌埠市淮上区李建明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美伦达饮品有限公司(宿州)生产的清竹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四)标称六安市金寨县金绿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宜绿源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亳州市利辛县永兴镇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亳州市利辛县利庆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庆源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六)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液化气供应站销售的、标称亳州市利辛县今生源饮料食品厂生产的利庆源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七)标称六安市裕安区林泉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标称六安市裕安区林泉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标称六安市安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7/13)、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7/7),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标称怀远县荆山西山纯净水厂生产的全家福桶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农兽药残留问题
 
  宿州市砀山县中建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阜阳市颍上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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