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粮食生产国和消费国,同时也是世界粮食第一大进口国。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我国共进口粮食9918万吨,涉及金额共计2787亿元人民币。进口粮食主要为谷物和豆类,包括小麦、大麦、玉米、大米、高粱及大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储备粮检疫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粮储备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列入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
(二)库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满足进口粮储存条件,符合进口储备粮库统一标准及管理要求;
储备仓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
(三)具有防疫条件及设施,与生活区有适当距离,并采取隔离措施;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建立进口储备粮进口装卸、运输、入库、出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并实施可溯源的登记管理制度;
(五)储备库存储能力与申请进口数量相适应;
(六)与进口储备粮中转库、出库加工企业等保持稳定、良好合作关系;
(七)具备疫情防控、监测设施,建立外来有害生物防疫制度及措施,并有效运行;
(八)具有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应急突发处置制度及措施。
解读
1.
没列入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中的企业,不得作为进口粮食的储备库。
2.
“实行溯源的登记管理制度”是要与出库加工企业等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便于产品溯源,有利于疫病疫情的溯源管理,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
3.
“建立外来有害生物防疫制度及措施,并有效运行”是为了有效控制疫情传入及扩散。
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海关单位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