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营养食品标准的修订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主要修订内容为:在第7条第(2)款之后,应插入以下内容“未使用任何植物油、亚油酸酯、维生素E、淀粉、特定食品添加剂和可选成分而生产的粉状婴儿配方食品,该产品可命名为婴儿乳制品”;在第10条第(2)款之后,用“酸度调节剂”代替“pH调节剂”。
(2)禁止和限制销售食品标准的第2.3.14条第(11)条中凡出现“多源食用植物油”一词,均应替换为:“多源食用油”。
(3)非特定食品和食品成分的批准条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重新制定“授予事先批准程序”的第(4)条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