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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8 13:56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三批),涉及蓬莱市大辛店镇悦泓轩酒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招远市浩欣肉店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刘某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招远市森浩百货商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等。
  蓬莱市大辛店镇悦泓轩酒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8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悦泓轩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浩欣肉店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6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招远市齐山镇道头集贸市场对招远市浩欣肉店正在销售的生鲜猪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当场提供不出帮助本村村民销售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6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招远市齐山镇半壁店集贸市场对刘某某正在销售的生鲜猪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刘某某当场提供不出正在销售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森浩百货商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07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招远市森浩百货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不出其销售的康师傅方便面的供货商的资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林某某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文化区市场进行公开检查,发现林某某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21日前改正。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仍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当天鲜下货卤肉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文化区市场进行公开检查,发现招远市当天鲜下货卤肉店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21日前改正。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仍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小七凉皮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文化区市场进行公开检查,发现招远市小七凉皮店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9日前改正。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仍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华珍熟食店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文化区市场进行公开检查,发现招远市华珍熟食店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9日前改正。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仍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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