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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7 14:06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开瑞全羊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蓬莱市北沟曜瑞粮油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蓬莱市大辛店遇驾夼村麦乐百货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蓬莱市福腾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蓬莱市南王开源全羊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等。
  烟台市蓬莱区开瑞全羊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开瑞全羊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曜瑞粮油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7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曜瑞粮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遇驾夼村麦乐百货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7月30日,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遇驾夼村麦乐百货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福腾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0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福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该饮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开源全羊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0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开源全羊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该饮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人顺餐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人顺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翟酱炸鸡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翟酱炸鸡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爱品客西点屋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爱品客西点屋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俏山火锅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俏山火锅城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尹记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尹记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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