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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八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7 13:56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八批),涉及蓬莱市登州月歆快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蓬莱市登州咏梅喜庆糖果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蓬莱市登州聚炎烧烤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烟台市蓬莱区敏俊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蓬莱市刘家沟镇毛豆海鲜火锅店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等。
  蓬莱市登州月歆快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月歆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两名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咏梅喜庆糖果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咏梅喜庆糖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两名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聚炎烧烤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聚炎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两名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敏俊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敏俊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毛豆海鲜火锅店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毛豆海鲜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斌岩黄焖鸡米饭店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斌岩黄焖鸡米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桃源食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7月1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桃源食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海祥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7月1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海祥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善堂糖酒批发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善堂糖酒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及出厂检测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小门家镇萱心超市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小门家镇萱心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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