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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告(〔2021〕年第3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7 12:05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1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1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西宁市城东区蜀宁水产品店销售的武昌鱼,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21-07-20,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检出值为349μg/kg(标准规定≤100μg/kg)。
 
  (二)西宁市城北区云涛水产商行销售的武昌鱼,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21-07-28,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检出值为373μg/kg(标准规定≤100μg/kg)。
 
  (三)大通县老字号虎家牛羊肉销售的乌鸡,标称生产企业为伊大清真家禽定点屠宰场(陕西省咸阳市),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8-06,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和甲氧苄啶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检出值为1.76×103μg/kg(标准规定≤100μg/kg);甲氧苄啶检出值为100μg/kg(标准规定≤50μg/kg
 
  (四)大通县四海水产海鲜活鱼销售的乌鸡,标称生产企业为伊大清真家禽定点屠宰场(陕西省咸阳市),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检疫日期为2021-07-11,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检出值为205μg/kg(标准规定≤100μg/kg)。
 
  (五)格尔木天天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21-07-13,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吡虫啉检出值为0.100mg/kg(标准规定≤0.05mg/kg)。
 
  (六)格尔木百姓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21-07-14,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噻虫胺检出值为0.872mg/kg(标准规定≤0.2mg/kg)。
 
  (七)格尔木明辉蔬菜粮油批发部销售的芹菜,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21-07-15,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检出值为0.12mg/kg(标准规定≤0.05mg/kg)。
 
  (八)格尔木多鹏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21-07-15,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检出值为0.15mg/kg(标准规定≤0.05mg/kg)。
 
  (九)大通大润发发到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海吉友湟源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吉友湟源陈醋,规格型号为300g/袋,生产日期为2020-09-18,经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标签不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十)乌兰好好爱家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青海吉友湟源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湟源老醋王(酿造食醋),规格型号为800g/瓶,生产日期为2020-09-19,经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标签不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十一)乌兰好好爱家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青海湟源日月山醋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日月山陳醋(酿造食醋),规格型号为580g/瓶,生产日期为2020-09-29,经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标签不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对抽检发现的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9月24日
 
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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