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标准》从体系健全、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到位、成效明显五个方面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要求。
《指导标准》要求,将食品安全纳入乡镇(街道)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其他重要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制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有关措施。明确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部门、村(社区)等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完善乡镇(街道)与基层市场监管所协调协作机制,形成共同推进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合力,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食品摊贩和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指导标准》要求,设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食安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食安办由党委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并根据人口数量,配备食安办工作人员。建立村(社区)专兼职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网格化工作机制。加强教育培训,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各级决策部署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忠实履行监管职责,敢于同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干部年度述职内容。
《指导标准》明确,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经常研究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乡镇(街道)党代会、人代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县区党委、政府报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加大食品安全财政投入,将农村集体聚餐(农家乐)管理、食品摊贩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装备、食品安全宣传、信息员(协管员)等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食安办建设,有适合工作实际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食安办名称标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
《指导标准》要求,通过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基本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人民群众满意度达到80分。
同时,制定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通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通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农家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信息员(协管员)管理制度等11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模板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挂牌制作参考标准。